回贖  
 
  憑證號碼
基金名稱
信託金額
(台幣)
基金單位數
本筆資料 07198000005
一倍放空史坦普500
50,000 17.2688
回贖方式
全部回贖
部分回贖
備註說明 本次可回贖額 最高 40,000
最低 10,000
海外單筆基金進行部份回贖交易時,最少須保留台幣10,000元,且每筆部份回贖交易之最低金額為台幣10,000元。

請選擇回贖後入帳帳號:

    注意事項:

  • 信託人申請回贖投資標的時,其有關手續、回贖後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手續費及其他約定事項,信託人同意悉依原投資契約書相關條款辦理。
  • 信託人申購基金時若有發給信託憑證者,申請回贖時應將信託憑證執交本行,若信託憑證遺失,須辦理書面掛失,回贖之款項須待本行收訖該信託憑證或書面掛失止付申請書後,始解交返還信託人存款帳戶
  • 信託金額僅表彰信託人原始繳交之投資金額,其投資現值係隨各該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匯率之變動而變動,信託人僅得依受益權單位數要求回贖投資之權利。
  • 除所投資之基金訂有最低投資期限外,信託人得於最近一期信託資金投資所獲之受益權單位數確認後,向受託人申請回贖全部投資。
  • 受託人於收妥回贖款項,應兌換為新台幣並扣除費用及稅負後解交信託人。
  • 信託人申請回贖時,受託人信託資金之返還均以新台幣為之,新台幣與外幣之兌換,以辦理有關結匯作業當時,受託人之牌告買賣即期匯率為準。
  • 信託人同一基金之單筆信託資金達新台幣貳萬元或定期定額信託資金達新台幣六仟元時,經受託人同意,得申請部份回贖,唯其回贖後,按受益權單位數比例分割之信託資金餘額,單筆投資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定期定額投資不得少於新台幣三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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